董时
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案判决后,一些读者发出疑问:国家检察机关最近几年查处的7万多件贿赂案件中,涉及建筑质量的案件高达63%,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,受贿者、行贿者都罪责难逃。可在綦江虹桥案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大案中,除了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,其余那些直接制造了綦江惨剧的黑包工头、伪劣建材的供应者仅仅判了10年甚至不到10年,是不是太轻了? 就此,记者采访了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。 张万臣:林是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,因玩忽职守罪被判10年。按《刑法》第69条规定,一人犯数罪,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,就合并执行死刑。 玩忽职守罪,一般最高刑期是7年。但在犯玩忽职守罪过程中,还有殉私舞弊行为的,不再定“殉私舞弊罪”,最高刑期为10年。林就是因为这一点,被判10年。本案其他几名被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罪的,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下,分别为6年、5年、3年。 记者:有人认为,某种程度上说,权力可能决定着许多人的命运。那么,对于这样一个可能给许多人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,为什么最高量刑只有7年? 张:1997年《刑法》修订以前,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。修订以后,提高到7年。现在看,虽然惩罚力度有所加大,还是远远不够。事实上,目前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率并不低,但相当多没有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,往往逍遥法外了。 记者:对第二案“段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、生产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”的判决,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。像这样直接制造了綦江惨剧的人,为什么最高只判十几年? 张:按《刑法》规定,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,无论罪行多重,最高刑期只有10年。而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,最高刑期只有15年。因此,“虹桥案”中,犯有前罪的费上利等,最重的被判10年,其他分别为7年、6年、5年;犯有后罪者,刘泽均最重,被判13年。可能是立法当时暴露出的“豆腐渣”工程还没有如此之多,恶果还没有如此触目惊心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,都是1997年新《刑法》中增加的新罪名。在《刑法》修订时,曾有专家提出,此罪应划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中,并提高法定刑,但是意见没有被接受。结果,该罪被划入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”,可能是从犯罪人为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去考虑的。 记者:如果林受贿不足10万元,又会怎么样呢?同样的危害后果,林少受贿一二万元,就能改变他的命运吗? 张:这正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。早就有法律专家主张,受贿罪应当独立确定量刑标准,而不应比照贪污罪量刑。因为贪污罪所侵犯的,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,也就是刑法学上所说的“数额犯”。而受贿罪的后果,却难以仅仅凭数额判断。受贿的人,常常要为行贿的人牟取非法利益,由此给社会造成受贿财产以外的、更大的财产甚至生命损害,特别在建筑工程和其他重大权力部门。所以,受贿罪的处罚,除了应看受贿数额,还要看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有多大,综合量刑。否则,如果林世元受贿不足10万元,其受贿罪顶多判刑15年,很难罚当其罪。